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559号)
发表时间: 2004-11-26    发文号: 发文号10107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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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粤国税函〔2004〕559号


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4〕96号)收悉。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3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你局应及时掌握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惠州华刚光电零件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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