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4〕613号)
发表时间: 2004-11-27    发文号: 发文号1036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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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粤国税函〔2004〕613号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从我国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珠国税发〔2004〕199号)收悉。关于韩国产业银行贷款给晓星氨纶(广东)有限公司(金额为6000万美元)取得利息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见附件),同意对韩国产业银行发放的上述贷款取得的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产业银行取得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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