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博罗康佳印制版有限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5-12-06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5〕62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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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博罗康佳印制板有限公司享受“两个密集型企业”税收优惠的请示》(惠国税发〔2005〕138号)收悉。关于博罗康佳印制板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问题,经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国税函〔2005〕1070号),同意对该公司生产经营所得,自2005年1月1日起,减按15%税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你局应对该公司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5号)及《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4〕23号)的规定,若发现其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应终止其享受“两个密集型”税收优惠的资格。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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