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5-12-19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5〕66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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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否适用享受再投资退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中山国税发〔2005〕1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由美国道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持有100%股份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其经营范围包括在中国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化工领域进行投资,并提供咨询、培训等辅助性的专业服务,属于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投资业务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者再投资退还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0号)的有关规定,省局同意对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从广东中山爱美高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分得的2002—2003年度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陶氏丁苯胶乳(张家港)有限公司,适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政策。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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