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德国“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揭市国税发〔2006〕217号)收悉。关于德国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市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等法律、文件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因此,德国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为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提供安装等劳务,不论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均应按规定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同时,外商可以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为其代理税务事宜。
二、对德国蒂森克虏伯采矿·物料搬运技术有限公司在你市从事安装等劳务活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如何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外字第2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7号)的有关规定,由外商按税法规定提出纳税申报,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征收。但如外商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利润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指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人即广东粤电靖海发电有限公司为外商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