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7-04-28    发文号: 粤国税发〔2007〕7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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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所得税税种登记问题。对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或税务机关批准外国企业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审批文件的复印件的分支机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不做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也不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如果上述分支机构没有按规定提供《确认单》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该分支机构进行涉外企业所得税税种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关于审核、备案事项管理问题。无论新、老企业,各地税务机关一律按国税发〔2007〕23号规定要求把提供《确认单》、《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以下简称《备案单》工作纳入2006年度涉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如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没有出具《备案单》,汇缴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有关资料,并出具《备案单》(一式4份:分支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及其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
  三、关于协调配合问题。汇缴机构和分支机构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管理与服务融为一体,加强沟通、配合。如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切不可扯皮、推委,应及时提交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解决。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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