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海龙纸业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7-05-23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7〕23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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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海龙纸业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部分享受“两免三减”税收优惠的请示》(东国税发〔2007〕37号)收悉。东莞海龙纸业有限公司是2002年4月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和销售高档纸和纸板,属于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该企业原注册资本为5000万美元,2004年4月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5030万美元,超过原注册资本的100.6%,并已全部到位。关于该公司申请享受追加投资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的规定,省局同意该公司追加投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收优惠。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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