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7-07    发文号: 发文号802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2003年7月7日 国税函[2003]802号 有效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四川、辽宁、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福建、云南、河南、河北、黑龙江、湖南、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继续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附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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