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6-30    发文号: 发文号811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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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0日  国税函[2003]763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是以资助和发展我国贫困地区初级卫生保健事业为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鉴于其所从事的事业具有社会公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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