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7-31    发文号: 国税函[2003]91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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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远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远集团所属的100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3年度由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中远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远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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