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5-09    发文号: 发文号1207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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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9日  国税函[2003]480号 有效 

     中粮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2002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9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全资控股的7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在青岛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二、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
  2 中粮国际仓储运输公司
  3 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4 中粮机电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5 中粮绿地兴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6 中粮酒饮料食品进出口公司
  7 中国玉米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8 明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 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2: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1 山东中粮花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2 山东中粮花生制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3 山东中粮粉丝杂豆进出口有限公司
  4 山东中粮纺织品有限公司
  5 山东通泰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6 山东中粮青岛正泰经贸中心
  7 山东通泰报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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