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4-30    发文号: 发文号1213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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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30日 国税函[2003]451号 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川、江苏、广东、浙江、湖北、山东、黑龙江、辽宁、河北、河南、湖南、福建、江西、安徽、新疆、云南、陕西、海南、广西、山西、吉林、内蒙、甘肃、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开行发[2003]78号)。鉴于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经研究,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2003年度由总行在北京市继续实行全额汇总的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
      二、国家开发银行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三、国家开发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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