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提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03-03    发文号: 发文号1924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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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3日 国税函[2003]232号 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的请示》(川地税发[2002]08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6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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