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保利集团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12-30    发文号: 发文号2093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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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30日  国税函[2002]1157号 有效

北京、天津、上海、湖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各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保集字[2002]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保利集团公司2002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0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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