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12-10    发文号: 发文号2109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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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0日 国税函[2002]1054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有关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除中央继续保留的铁道、邮政、七家银行、海洋石油、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企业所得税外,其他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先全额缴入专户(对每个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已在预算科目中设立缴库专户),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地方分享50%部分由财政部按有关地区的分配系数划拨到各省。
      近接有关部门反映,有些地区存在混库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工作,总局要求各地国家税务局尽快对2002年本地区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它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科目。
      二、是否将应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税款缴入其它属于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科目。
      三、是否混用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主要指“中国联合通讯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所得税”科目。
      四、是否将非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所得税税款缴入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专户。
      希望各地抓紧部署,认真落实,并在以后征收工作中,熟练掌握预算科目,按照收入对应的预算科目准确办理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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