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6日 粤国税发[2000]049号 有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包括我省),是否可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根据此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明确,从200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原来的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即调整为960元。
同时,根据财税字〔1999〕258号文的规定,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不得将下列人员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