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1999〕570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粤国税发〔1998〕181号文的规定,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包括深圳、珠海分公司)都应在广州汇总缴纳所得税,各分公司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