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9-09-14    发文号: 发文号251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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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4日  粤国税函[1999]358号

          你局《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穗国税发〔1999〕570号)收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及粤国税发〔
1998〕181号文的规定,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分公司
(包括深圳、珠海分公司)都应在广州汇总缴纳所得税,各分公司所
在地的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做好就地监管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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