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9月9日 粤国税函[1999]349号 《柳州铁路局开发经营处关于呈报多经企业工效挂钩比例的请示》(柳经财〔1999〕30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的规定,经研究审核,同意你处按照铁道部、柳州铁路局核定下达的1999年度工资总额与营业收入挂钩总比例16%分解到所属广东省多种经营企业(名单见附件),并作为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的依据,即允许在核定的挂钩比例内按实发的工资总额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挂钩比例发放的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此复。
附件:柳州铁路局多种经营单位工效挂钩比例分配额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