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8-05-11
发文号:
发文号2837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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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1日 粤国税函[1998]172号
你公司《关于我司证券部普宁证券交易营业分部所得税交纳问题的请示》(粤信投财字[1998]第037号)悉。经研究,现对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是你公司全资附属企业,属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实现利润全额汇总总公司,因此,同意由你公司集中在广州市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规范和认真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同时抄送你公司。你公司应按规定填报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并将自身经营业务的纳税申报表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纳税申报表合并为统一的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你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三、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你公司应将汇总纳税情况,通过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送达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送达的,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普宁证券交易营业部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核实其上年度的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今后你公司在省内新开设的证券营业部须汇总纳税的仍应报我局审批。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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