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2月31日 粤国税函[1997]527号
你局《关于对南海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免、减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佛国税发〔1996〕293号)收悉。关于南海国际货柜码
头有限公司兴建三山港、经营三山港至港澳水路船舶货运业务及相关的货物装卸、仓储、拆装箱及陆上接送货业务,申请从获利年度起五
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该公司属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且经营期长达五十年,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和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
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有关规定,省局同意对该公司从事与港口码头直接相关的经营收入(仅限于码头停泊费
和货物装卸费),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必须将上述享受优
惠部分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严格划分,进行独立核算,分别申报所得,不得混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