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央企业暂不享受新产 税收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7-09-22    发文号: 发文号294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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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22日  粤国税函[1997]389号

           
        你局《关于在穗中央企业如何执行粤科字[1996]5号文的请示》(穗国税发[1997]295号)悉。关于在穗以及全省各地中
央企业可否享受新产品税收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问题,省局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下发〈关于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暂行的通
知》(粤科字[1996]5号)规定“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三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二年先征后返还新增部分所得税和不低于50%的新
增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季度或按年返还给企业。广东省经济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
局《关于下达广东省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科[1996]60号)规定“对省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
新产品在三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级新产品在二年内新增部分的所得税,先由税务部门征收,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给企业;对新
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25%),由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返还企业。”鉴于中央企业的财政预算级次属于中央,而目前国
家仍未有文件规定对中央企业及纳入中央收入的企业发明生产新产品实行税收先征后返还优惠政策。因此,对我省的中央企业及纳入中央
收入的企业发明生产新产品暂不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还的优惠政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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