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
发表时间:
1997-09-18
发文号:
发文号2943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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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8日 粤国税函[1997]374号
广东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于1996年10月收购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信),由于中银信经营管理混
乱,违规经营,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中银信资产亏空损失17亿
元,帐面亏损83,596万元,其中属于金融业务亏损63,814万元。鉴于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是服从大局需要,为扶持广东
发展银行的发展,使其尽快渡过困难时期,经研究,省局就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
亏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7年度起,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原则上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本年度所得不足
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具体弥补数额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在弥补总行亏损期间,其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变。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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