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印发《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帐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7-02-13    发文号: 发文号3125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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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2月13日  粤国税函[1997]087号

       为配合全省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搞好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对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帐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此暂行办法1997年暂在广州、汕头、肇庆市试行,总结经验后再全面
推开。
附件:
    关于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帐报告制度的暂行办法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帐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建立了科学、完整的企业所得税制度,规范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
关系,体现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而且逐步实现了税收与财务制度的适当分离,并逐步向国际惯例接轨,为建立统一的内、外资
企业所得税创造了条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逐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和纳税申报,配合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实行以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为基础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改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目前,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已经开始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也将从过去以税务机关“保姆式”的征管方式逐步向由企业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的方式转变。因此,为了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管理,配合税收征收管理改革,对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在积极推行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同时,依据《征管
法》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参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办法,逐步建立和实行注册会计师(或执业税务师)查帐报告制度。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查帐报告制度的办法
    (一)在试行期间凡纳入试行查帐报告制度范围的企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后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必须附送经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执业税务师)出具的查帐报告。
    (二)现行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并实行自行申报的企业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列入试行查帐报告制度
的范围。
    (三)下列企业单位暂不列入试行查帐报告制度范围:
    1、军办企业;
    2、校办企业;
    3、城乡信用社;
    4、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列入试行查帐报告制度范围的其他企业。
    (四)具备为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出具查帐报告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执业税务师,必须依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具查帐报告,
既要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也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对由于故意出具虚假查帐报告,而造成严重偷逃企业所得税行为的注册会计师或
执业税务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方法(试行)》有关税务代理规定进行处理。
    (五)试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制度的企业单位,其年度纳税申报期可延长到3月底,个别企业如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
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给予延期申报,但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超过4月底。
    (六)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于试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制度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对不按规
定要求出具查帐报告的,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应对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制度的企业以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广泛进行税法宣传、辅导
和培训工作,可采取税法公告、发送资料、集中培训、政策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辅导;特别对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要重点宣
传介绍。
    三、在试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帐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国家税务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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