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04-15    发文号: 发文号359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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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4月15日  粤国税发[1996]136号

  
        你局《关于我市两户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的请示》(江国税发[1995]329号)悉。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江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申请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和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鉴于该公司经营期为五十年,属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省局同意该公司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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