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1-05-22    发文号: 发文号4417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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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22日  国税函[2001]357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从事听力医学公益、救济活动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册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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