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1-02-27    发文号: 发文号4431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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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7日  国税函[2001]164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光华科技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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