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9-11-16    发文号: 发文号467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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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函[1999]752号  有效

广东、广西、福建、江西、云南、海南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1号)规定:对国有华侨农场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华侨农场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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