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9-08-24    发文号: 发文号469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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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4日  国税函[1999]579号   有效   
 
上海、广东、海南、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深圳发展银行《关于我行异地分支行企业所得税汇总总行缴纳的请示》(深发展[1999]142号)。经研究,现将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发展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深圳发展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银行业务与区外银行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深圳发展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四、深圳发展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构,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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