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5-12-04    发文号: 发文号5382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5年12月4日  国税函发[1995]616号  有效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华北电力集团管理费收取标准的请示,经研究批复如下:从1995年起,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向所成员企业中国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公司按销售收入0.2%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超过标准提取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