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7-07    发文号: 发文号558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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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7日  国税函[2003]799号   有效

北京、上海、重庆、江苏、浙江、山西、云南、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报告》(泰证外字[2003]5号)。经研究,现对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附后),在2003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湖南省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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