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09-12    发文号: 发文号5929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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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2日   国税函[2002]818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铁路各站段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由各铁路分局统一申报。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由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由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三、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所属由各总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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