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4-19    发文号: 财税[2004]5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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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批示精神,现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产重组和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重组改制后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和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均应分别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对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用于设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的资产评估净增值16亿元,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资本公积金,作为国有资本金。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将该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再注入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作为股份公司的国有股权。
    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按评估增值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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