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0-12-14    发文号: 国税函发[2000]103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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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0]1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其性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中列举的准予抵扣的运费项目相同。因此,对合九铁路的上述两项铁路运费,可列入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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