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12-29
发文号:
国税函[2003]139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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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闽国税发〔
2003
〕2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饲用鱼油是鱼粉生产过程中的副产品,主要用于水产养殖和肉鸡饲养,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经研究,自
2003
年1月1日起,对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免予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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