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12-10
发文号:
国税函[2003]132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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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
2003
〕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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