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表样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4-12-30    发文号: 国税发[1994]27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         

 
附件一: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
登记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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