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地履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义务,全面、准确地反映增值税税款计算过程,根据增值税征税申报制度实施一年以来的情况,我们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全国统一表样,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格式及项目内容。
二、有关《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管理事项,如印制等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本申报表从1995年度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使用。
请依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
附件一: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 登记号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