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7-01-26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7〕7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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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船舶交易服务开具销售发票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惠国税发〔2006〕17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惠州市长丰船舶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旧船舶交易中介服务,该公司为纳税人销售旧船舶需开具《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其收取的服务费行为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旧船舶,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之前,暂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售价超过原值的,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可委托该公司代扣代缴。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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