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行《关于我行增值税纳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函》(工银粤函〔2007〕13号)收悉。关于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现函复如下: 你行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缴纳增值税有关事宜,应按我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32号)规定执行。相关涉税事项请你行径自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附件: 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