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5-27    发文号: 国税函[2004]68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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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已失效或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电力体制改革后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正在研究制定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办法下发之前,对电力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电力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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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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