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08-16    发文号: 国税函[2002]74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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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石油产品消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7月20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由于石油企业实际生产、供应的石脑油、溶剂油数量与总局2001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有一定差异,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印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对各地因按执行以前计划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
名  称


原供应
计划量


核 准
供应量


比计划
增 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 应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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