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1-07-20    发文号: 国税函[2001]57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1年度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1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2001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应单位名称 计 划
供应量
使用单位名称 供应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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