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11-30    发文号: 财税[1998]16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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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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