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9-03-16    发文号: 财税[1999]2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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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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