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沙滩车等车辆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7-11-02
发文号:
国税函〔2007〕107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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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沙滩车”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渝国税发[2007]2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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