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无水乙醇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6-10-9    发文号: 国税函〔2006〕76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无水乙醇是否征收消费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6〕108号)收悉,批复如下: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3号)(以下简称注释),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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