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4-01-24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4]3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