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2-08-12    发文号: 财税[2002]11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五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2年8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凡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
               (第五批)

序号 项       目 批 准 文 号 管理部门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