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5-03-20    发文号: 财税[1995]2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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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
  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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