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3-02-08    发文号: 财税[2003]15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发布第六批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自2003年2月1日起不征收营业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对列入名单的收费(基金)项目,今后凡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发文明确调整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从调整之日起,征收营业税。
    附件: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

序号

项  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