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11-21    发文号: 国税函发[1996]67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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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1996]0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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